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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柯瑪高管MBO迷霧追蹤:拍賣資產蹊蹺多


    【中國制冷網】5月22日刊出《澳柯瑪“前”高管MBO迷霧》一文后,在讀者中引起巨大反響,投資者在紛紛發(fā)表看法的同時,希望媒體能將調查進行到底。


    在前述報道中,對澳柯瑪旗下太陽能公司設立、轉讓等問題提出質疑。6月1日,澳柯瑪發(fā)出澄清公告,對文中質疑進行回應。


    然而發(fā)現,不僅質疑澄而不清,事實上澳柯瑪在轉讓太陽能公司過程中還存在著其他不少問題。


    問題一:


    從設立到轉讓,不能說的秘密?


    對于一個企業(yè)來說,有一個穩(wěn)定的能夠在較長時間內貫徹的發(fā)展思路顯然非常重要。然而澳柯瑪太陽能公司從設立到轉讓,卻與其一直對外宣稱的“瘦身”戰(zhàn)略前后矛盾。


    正如本報上一篇報道所述,早自2006年初,澳柯瑪就一直宣稱要推行“瘦身計劃”,當時該公司因“多元化”而深陷巨額債務危機,直到青島市政府介入才得以力挽狂瀾。而相關的債務償還與資金注入問題,從公開披露看至少在2008年底依然困擾著澳柯瑪。


    因此無論從公司一直以來宣稱的發(fā)展戰(zhàn)略還是從實際的資金實力等角度來說,澳柯瑪在2007年6月設立太陽能公司似乎都“背道而馳”,“發(fā)揮品牌優(yōu)勢”這一理由頗顯輕率。


    而到了轉讓之時,再次拿出“先瘦身后強身”之說,自然讓人覺得澳柯瑪是否另外還有“不能說的秘密”?太陽能公司的設立與轉讓,是否與與其被管理層接手的z*終命運有著直接的聯系?


    而從澳柯瑪6月1日發(fā)布的澄清公告來看,公司依舊“老生常談”,并未能給出給出一個合情合理,符合邏輯的答案。


    6月3日,致電澳柯瑪董事長李蔚先生,其表示自己正在開會,按照公司規(guī)定由董秘回應媒體,隨后匆匆掛斷電話。


    隨后,致電澳柯瑪董秘孫武先生。再次提出上述質疑之后,孫武沉默了數秒,生硬地表示:“無可奉告!我可以不回答你嗎?”隨后掛斷電話。


    問題二:


    先拍賣再董事會審議?


    事實上,在進一步調查過程中發(fā)現,澳柯瑪此次拍賣太陽能公司的程序或也存在問題。


    根據國資委與財政部2003年12月發(fā)布的《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并形成書面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


    根據澳柯瑪公告,5月13日,公司召開四屆十次董事會會議,經審議同意根據青島產權交易所掛牌拍賣的公開競價結果,將太陽能公司轉讓給原公司副董事長王大亮等數位買受人。


    也就是說,澳柯瑪是在拍賣結束之后董事會才進行了轉讓審議?!斑@顯然不合程序,一般來說應該在拍賣之前就進行董事會審議。”6月2日,上海李國機律師事務所周愛文律師表示。


    中國人民大學企業(yè)改制研究所所長、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錢衛(wèi)清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也指出:“董事會審議是否違法,取決于董事會對產權轉讓審議的時間,如果董事會審議的時間在進場交易之前,則并無不當,而若在進場交易之后,則有違法之嫌。一般而言,各產權交易所對于進場交易的轉讓項目在程序上都有明確的要求,出讓方和受讓方均應依照相關的要求履行必要的程序?!?


    而從青島產權交易所公告的澳柯瑪太陽能公司掛牌信息表及拍賣公告來看,其掛牌公告期為2009年3月20日9:00至4月17日16:30,隨后于4月30日下午14:00進行了拍賣。


    而從澳柯瑪公開信息中可以查到,自2008年底到2009年五月初,公司召開了四屆8次和四屆9次兩次董事會,但都未有審議太陽能公司拍賣的事項。


    因此顯然在太陽能公司進場交易之前,澳柯瑪董事會都未能進行相關國有產權對外轉讓的審議,與前述國有產權轉讓規(guī)定存在抵觸。至于在拍賣結束之后進行的董事會審議,更像是“先斬后奏”,僅僅過場走了一次程序。


    問題三:


    為何沒有管理層參與競拍相關公示?


    上一篇報道指出,澳柯瑪太陽能公司此次拍賣只有其“前管理層”王大亮等人一組競拍者,并z*后由低價151.47萬元成交。


    報道出來后,有當地投資者遺憾地稱,這個價太便宜了,要是自己看到拍賣公告也去參加競拍了。


    而在調查中也發(fā)現,不僅僅拍賣的內部決策程序存在違規(guī)嫌疑,事實上在競拍過程中的信息披露也存在同樣的問題。


    根據2005年4月國資委與財政部出臺的《企業(yè)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guī)定》,企業(yè)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時,管理層應當與其他擬受讓方平等競買。并在公開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時對以下事項詳盡披露:


    目前管理層持有標的企業(yè)的產權情況、擬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管理層名單、擬受讓比例、受讓國有產權的目的及相關后續(xù)計劃、是否改變標的企業(yè)的主營業(yè)務、是否對標的企業(yè)進行重大重組等。


    而在青島產權交易所公告的澳柯瑪太陽能公司掛牌信息表上,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是否放棄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是否含有國有劃撥土地;管理層是否有受讓意向”一欄中卻為空白,沒有任何說明。


    但事實上,至少主要受讓人之一的王大亮直到5月12日才遞交辭呈,因此此前顯然澳柯瑪不可能不知道其有受讓意向,無疑與上述規(guī)定發(fā)生了抵觸。


    “王大亮等管理層可以受讓太陽能公司的股權,但應當符合《企業(yè)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披露、提供資金來源等法定義務?!?


    錢衛(wèi)清指出:“若管理層未能履行上述義務,則可依據《企業(yè)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guī)定》第十五條處理:‘十五、相關機構和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進行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的,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財政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部門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國有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并按照《企業(yè)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令)、《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問題四:


    管理層是否擁有受讓資格?


    不僅僅如此,在調查過程中還發(fā)現了另一個關鍵的根本性問題,那就是王大亮等受讓人是否擁有受讓資格?


    根據《企業(yè)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guī)定》,標的企業(yè)或者標的企業(yè)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參與受讓企業(yè)國有產權的,應當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同時指出,若經審計認定對企業(yè)經營業(yè)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不得受讓標的企業(yè)的國有產權。


    本報上篇報道指出,2007年6月澳柯瑪太陽能公司成立時注冊資金為500萬元,而根據澳柯瑪公布的截止2008年11月30日的太陽能公司財務經營數據(未經審計):總資產867.9萬元,負債699.6萬元,凈資產168.4萬元,凈利潤-257.4萬元。


    而以王大亮為s*的這批買受人,此前曾分別擔任太陽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等關鍵管理職位,因此在參與受讓之前是否進行過相關方面的審計,王大亮等人是否需要為太陽能公司的虧損承擔直接責任呢?


    此前,澳柯瑪董秘孫武在接收本報記者采訪時曾表示,關于此次轉讓已在國資委方面?zhèn)浒浮?月3日,記者向青島市國資委遞交采訪函,希望就前述相關問題進行采訪。不過,截止發(fā)文,尚未收到回復。


    錢衛(wèi)清律師表示,如果經審計認定公司管理層對企業(yè)經營業(yè)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就將觸發(fā)上述條款。


    而事實到底如何將繼續(xù)追蹤。


二次剝離朝陽產業(yè) 澳柯瑪情歸何處(圖)澳柯瑪:家電下鄉(xiāng)是企業(yè)競爭z*好比武場青島澳柯瑪:針對家電下鄉(xiāng)發(fā)布質量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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